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该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该当推广的司法使命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能够免去担保的之表。
司法、行政律例对推广海关使命的担保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国度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度性划定,该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景,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拥有推广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成为担保人。司律例定不得为担保人的之表。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能够以下列财富、权势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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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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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该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推广担保责任的,未免去被担保人该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使命。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治理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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