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治理法子
总局令第48号,结合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治理,保险汽车运输安全,推进我国对表经济业务的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直接由公路港口运输出境的《结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划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蕴含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的检验和治理。
第三条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治理工作。
国度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治理和办理所辖地域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蕴含机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尺度必须切合我国国度技术规范的强造性要求以及国度质检总局指定的尺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禁绝用于盛装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
第五条 出产、经营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元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凭据司法、律例和有关划定,正确地设计、出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六条 交通部门设立的港口交通运输治理站掌管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及包装容器进行检验,发现不切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或者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了局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了局单》),港口交通运输治理站不予放行8劭诮煌ㄔ耸渲卫碚窘颗鼍车奈O栈跷铩妒褂眉司值ァ繁A舯覆。保留期为1年。
第二章 检 验
第七条 国度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出产企业尝试质量许可造度。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出产企业该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出产。
第八条 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出产企业(以下简称出产企业),其产品经自检合格后,该当向地点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机能检验,同时提供厂检合格单。
初次申请机能检验的或者经机能检验合格后产品设计、材质或者加工工艺产生扭转的,在申请机能检验时该当同时提供该包装容器的设计、造作工艺及原资料检验合格单等资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机能检验了局单(以下简称《机能检验了局单》)。
第十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机能检验了局单》有效期凭据包装容器的资料性质和所装货物的性质确定,自《机能检验了局单》签发之日起推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在机能检验合格证书上注明。
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机能检验了局单》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年;盛装侵蚀性货物的(蕴含带有侵蚀副标志的货物),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其他包装容器的《机能检验了局单》有效期为1年;但是盛装侵蚀性货物,从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经机能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该当在《机能检验了局单》有效期内使用结束。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结束,需沉新进行机能检验。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机能检验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统一规格、材质、造作工艺的包装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检疫机构凭据出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在检验周期内执行定期、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第十二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元(以下简称使用单元)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同时提供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危险个性评价汇报、相容性汇报蹬仔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了局单》。
第十四条 当统一批包装容器有分歧使用单元时,出产企业可凭《机能检验了局单》到地点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分歧的表贸经营单元使用统一份《使用鉴定了局单》装运危险货物时,表贸经营单元可凭《使用鉴定了局单》(正本)到地点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该当依照我国有关国度技术规范的强造性要求以及国度质检总局指定的尺度划定,在包装容器上铸压或者印刷包装象征、工厂代号及出产批号。
第十六条 使用单元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使用国表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出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切合《结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机能检验证书,不然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第十七条 出产企业和使用单元应倒佚确造作和使用包装容器,成立健全包装容器的出产验收和使用检验造度。
第十八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人员须经国度质检总局查核并获得国度质检总局宣告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该当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了局单》(正本)办理托运。承运人该当凭《使用鉴定了局单》受理托运,并依照有关划定进行包装检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使用鉴定了局单》不相符或者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机能检验、使用鉴定的单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了局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具体步骤依照《进出口商品复验法子》的划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和用于放射性物质、习染性物质的包装容器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依照商检法及其执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蹬仔关司法律规划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收取机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用度,同种机能检验、使用鉴定项目参照海运、铁路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鉴定尺度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四条 本法子由国度质检总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五条 本法子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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