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该当向承运人注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风险、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要增长抑造剂或者不变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该当增长抑造剂或者不变剂,并奉告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通常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通常货物托运。
4.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通常物品邮寄。
为了更好地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划定,规范托运人的业务行为,2002年3月4日铁路部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划定》铁运[2002]20号,于2002年4月1日起尝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尝试托运人资质认证造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拥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划定获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铁路部运输局掌管《资质证书》的监造和治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划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地点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鉴定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路部。铁路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核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大局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路部另行划定。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根基前提:
(1)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度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拥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出产、贮存、使用、经营单元。
(2)危险货物出产单元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宣告的危险化学品出产许可证。
(3)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出产、贮存、经营单元,应出具省级人民当局经济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掌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综合工作部门宣告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当局工商治理部门核发的交易牌照。
(4)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治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划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查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铁路运单“托运人纪录事项栏”内登记《资质证书》确认号、经办人身份证号和业务培训合格证号,并承诺对其向铁路提供的文件、有关货物资料及收货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掌管,保障申报危险货物品名切合《资质证书》划定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