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寓意: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辅导,掌管治理肯定区域领域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从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辅导,掌管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类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表启运、通过中国境内持续运往境表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址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临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核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贮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路、国际邮件互换局(互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核准的进出境界址。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域同境内其他地域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法子,由国务院另行划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当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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