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该当切合《港口经营治理划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划定的港口经营许可前提表,还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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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拥有健全的安全治理造度和操作规程;
。ㄈ┢笠抵匾乒苋,危险货物装卸治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查抄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该当依照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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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治理划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表,还该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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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切合国度划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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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该当向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提交上述资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造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贮存设施的,该当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该当向地点地县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
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掌管人核准,能够耽搁10日,并该当将延持久限的理由奉告申请人。切合许可前提的,该当宣告《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该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重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该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领域、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连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一连手续,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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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除本划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表的其他证明资料;
。ㄈ┍净ǖ诙十一条划定的安全评价汇报。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该当在获得经营资质后,委托拥有相应资质前提的评价机构,对本单元的安全出产前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汇报。安全评价汇报的内容该当蕴含对安全出产隐患的整改规划。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该当将安全评价汇报以及整改规划的落实情况报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凭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个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透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依照国度尺度、行业尺度或者国度有关划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时时性守护、保养,保障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该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障其处于合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该当切合国度尺度和行业尺度,并设置显著标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贮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路定期进行查抄、检测,并设置显著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路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元该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路所属单元,并与管路所属单元共同造订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路所属单元该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路安全;ち斓。
第二十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向海事治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治理机构该当实时将有关申报信息传递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该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齐全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结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通常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通常货物。
对涉嫌在通常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通常货物的,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能够依法开拆检验,港口经营人该当予以共同。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和海事治理机构该当将检验情况相互传递,预防沉复开拆。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起头24幼时前,该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址和功夫、安全防备措施等事项向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汇报。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在接到汇报后24幼时内作出是否赞成作业的决定,通知汇报人,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递海事治理机构。汇报人在获得作业核准后72幼时内未起头作业的,该当沉新汇报。未经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功夫、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能够依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的要求尝试定期申报。
第二十九条不容在港口装卸、贮存国度不容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该当切合有关安全作业尺度、规程和造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增长抑造剂或者不变剂作业的,作业前该当将有关情况奉告有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抄,发现包装不切合国度有关划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该当实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置。
第三十三条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切合划定的,能够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置。
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实时处置并汇报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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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在通常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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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船舶航杏注作业安全的有关信息,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实时传递地点地海事治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侵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该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尝试封关式治理。作业区域该当设置显著标志,不容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该当贮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掌管治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组成沉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该当单独存放,并尝试双人收发、双人生活造度。
危险货物的贮存方式、步骤以及贮存数量该当切合国度尺度或者国度有关划定。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成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造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组成沉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址以及治理措施、治理人员等情况,报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景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汇报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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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产生火警、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殒命,或者人员沉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变乱以上的;
。ㄈ┲鼙呋肪吵煞植链蟊涠,可能对港口安全出产带来沉大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凭据有关划定,进行沉大危险源辨识,确定沉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治理,对本单元的沉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登记。对涉及船舶航杏注作业安全的沉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实时传递海事治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成立健全沉大危险源安全治理规章造度,造订执行危险货物沉大危险源安全治理与监控规划,定期对沉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十条沉大危险源出现第三十七条划定的情景之一,可能影响沉大危险源级别微风险水平的,该当对沉大危险源沉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批改档案,并实时报送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沉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造订安全隐患排查造度,定期发展安全变乱隐患排查,实时解除隐患,并将查抄及处置情况形成书面纪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将沉大变乱隐患的排查和处置情况实时向地点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该当成立安全出产尺度化系统,执行安全出产尺度化,并维持系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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