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获得路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元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沉、件数、包装步骤、起运日期、收发货人具体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确当苦衷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步骤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别离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有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种类,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划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产生运输变乱,由托运人承担全数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凭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测,其用度由托运人职守;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本地路路运政治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打算,蕴含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划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查抄。凡不切合划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步骤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禁绝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实现后,必须排除车辆,解除传染,其用度由货主职守。凡未按以上划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产生运输变乱,由承运人承担全数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度尺度GB13392《路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划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沓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禁绝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沓机还禁绝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禁绝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表的危险货物。未经路路运政治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交易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划定的运输单证和单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元,必须按月向本地路路运政治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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