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治理人,该当凭据国度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传染环境的治理划定,成立和执行船舶安全营运和防传染治理系统。
第十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机关、设备、机能和安插等方面该当切合国度船舶检验的司法、行政律例、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划定,国际航行船舶还该当切合有关国际协议的划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前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维持优良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该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八条 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该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置,但经采取足够措施解除了危险性的之表。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该当造订保障水上人命、财富安全和防治船舶传染环境的措施,假造应对水上交通变乱、危险货物泄漏变乱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打算,建设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障落实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该当依照国度有关船舶安全、防传染的强造保险划定,参与相应的保险,并获得划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政担保障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依照有关国际协议的划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政担保障明,由海事治理机构出具批注其业已办理切合国际协议划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该当切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国际航行船舶该当依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划定》,国内航行船舶该当依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划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险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对不切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划定的,船舶该当回绝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该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造区、禁航区、航路、渡口、客轮船埠、危险货物船埠、军用船埠、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路以及沉要的沿岸;ぶ副,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治理机构核准,核准法式和手续按本划定第十三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划定执行。
船舶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建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给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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