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价值限度
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申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钱币(未申明价值的,按毛沉每公斤20美元推算)。超过期,应分批走运(即分两份或多份货运单);如货物不宜分隔,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核准后方可收运。 (3)付款要求 ①货物的运费能够预付,也能够到付,但需把稳:a. 货物的运费和申明价值费,必须全数预付或全数到付。b,在运输始发站产生的其他用度,必须全数预付或全数到付;在运输途中产生的用度应到付,但某些用度,如当局所划定的固定用度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路时,也能够预付;在主张地产生的其他用度只能全数到付。 ②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支票)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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