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筹备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该当凭据《技术细则》的划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鉴别、包装、标签和象征,提交正确填造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该当切合下列要求:
。ㄒ唬┌拔锔玫被冂敲,可能预防在正常运输前提下由于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动,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ǘ)包装物该当与内装物相合适,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险品产生化学反映或者其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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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杂糜谑⒆耙禾宓陌拔,该当能接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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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拔锔玫痹诓槌笾っ髌湮词芮质椿蛘咂渌芑凳,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时,该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预防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传染。
。ò耍┤羰怯捎谥澳谧拔锏男灾,未经彻底洗濯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风险时,该当将其缜密封关,并按其组成风险的情况加以处置。
。ň牛┌凹表部不得粘附组成风险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四十五条 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倒爻贴适当的标签,并且切合《技术细则》的划定,《技术细则》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四十六条 每一危险品包装件该当表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还有划定的之表。如有指定的结合国编号,则需表明此结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划定的其他相应象征。
每一依照《技术细则》的规格造作的包装物,该当依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划定予以表明,《技术细则》还有划定的之表;不切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表明包装物规格的象征。
第四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表,象征该当加用英文。